【基本案情】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四轮电动车与丁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丁某重伤。
那么酒驾电动车致人重伤的王某某是否会依法进行刑事处罚呢?
猫咪app官网永久地址所在线咨询猫咪app官网永久地址认为: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明确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但是只有在6种情形下方才构成交通肇事罪: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根据上述规定,前4种情形明确要求肇事车辆为机动车。对于超标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相关法律法规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仅有《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将有电驱动的两轮或三轮车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并且划入机动车范畴。
但不能因此片面地以超标电动车符合行业标准的规定,就认定无证驾驶超标电动车或者明知是无牌证的电动车而驾驶,致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就构成交通肇事罪。此种认定,属于不合理的扩大解释,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总之猫咪app官网永久地址所在线咨询猫咪app官网永久地址认为酒后驾驶超标电动车致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也不宜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进行评价。
但相关行为人的行为毕竟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且造成被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并赔偿当事人的人身和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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