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年前用张假身份证结婚,现在感情破裂想离婚,民政局不能处理。于是,这对夫妇将民政局告上法庭。法院会怎么办?上海婚姻咨询看看今天的案例。
回顾案件
2006年7月,陈还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为了嫁给龚,他通过路边小广告上的私人广告公司制作了一张2岁的虚假身份证,如愿以偿办理了结婚登记。
2021年8月,由于感情破裂,陈和龚向湖南省元江市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但被告知原结婚证上登记的身份证号码与陈的实际身份证号码不一致,无法办理离婚登记。
2022年3月17日,陈某、龚某诉状将元江市民政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上述结婚登记。
审判结果
元江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发现2006年涉及婚姻登记的两名原告直到2022年才提起行政诉讼,相隔16年,远远超过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期限,原告的起诉应当合理驳回。但是,如果原告的起诉被驳回,两名原告的关系就会破裂,但他们不能离婚。
最后,上海婚姻咨询根据2021年11月18日两高两部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方式办理婚姻登记的指导意见》第一条,元江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向元江市民政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元江市民政局在2006年7月办理的婚姻登记中的身份证号码。
司法建议
上海婚姻咨询接到司法建议后,元江市民政局核实了相关情况,并于3月18日更改了陈、龚的婚姻登记信息。由于婚姻登记信息错误,当事人陈、龚无法离婚,无法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妥善处理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的指导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法立案、审理、判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问题解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的行政案件的起诉期限;因冒名顶替或者其他当事人不属于自身原因延误起诉期限的,不计入起诉期限,但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
人民法院调查认定有关事实后认为应当撤销婚姻登记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出撤销婚姻登记的司法建议。